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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出租屋窗户玻璃坠落砸坏车子!损失谁来赔?法院判了!
来源: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浏览: 1165时间: 2024-05-13





自己的车好好停放在楼下,却被出租屋坠落的窗户玻璃砸坏,房主、租户相互推脱责任,车主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近期,即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解某将其本人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时,被五楼住户坠落的窗户玻璃砸坏。事故发生后,该户房屋房主杨某、租户李某均拒绝赔偿解某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某将二人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4000元。

杨某辩称,自己已于2022年6月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李某搬进居住时,房屋的内外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李某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对房屋的内外设备有管理义务,窗户玻璃坠落是李某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与其无关。李某辩称,其只是租户,没有义务监管维修房屋,其在得知窗户玻璃坠落后,已通知了房东杨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解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具有一定的安全维护义务,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李某均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解某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根据“过错推定”规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坠窗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管理、维修房屋基本设施的义务,但其未对房屋及时检查修缮,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租户李某对房屋设施出现问题及潜在危险时,负有发现和及时通知房主的义务,因怠于通知而出现问题时,租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房主、租户以及中介公司应审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管理及修缮等问题应予以明确约定,该约定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房主与租户间具有法律效力。房主和租户在日常生活中均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定期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防盗网、阳台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坠物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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