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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发布三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01日 20:28   浏览:756   来源:墨城事儿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即墨法院发布三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子女“争夺战”,抚养权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孙某与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各种琐事争吵不断,感情日渐淡漠。2023年,二人开始分居。

双方分居初期,尚能妥善安排照顾3岁的女儿,轮流看护,给予孩子父母双方的关爱。后期,为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先后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孩子强行接走,拒绝对方进行探望。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

离婚诉讼期间,孙某强行将孩子从贾某处带回,双方在争抢孩子的过程中造成亲属受伤,孩子受到惊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未完全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及教育义务,如法院判决离婚,强行处理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及探望无法得到保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孩子的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对于孙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暂不予考虑。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妥善考虑婚姻及孩子抚养问题。

典型意义

发生离婚纠纷时,孩子不应成为父母离婚议价的筹码,更不应试图通过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概率。这种行为一方面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持续的、不可逆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侵害了父母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望的权利。本案中,父母双方都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法院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宜判决双方离婚,也不支持通过争抢孩子而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行为。

承办法官:李宁

案例二:以收入减少为由请求降低抚养费,无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周小某是江某和周某的非婚生子。2020年5月,江某与周小某的母亲周某签订抚养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江某每月15号前支孩子周小某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上完学为止;孩子的医疗费由双方均摊……”2021年9月,周小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按照抚养协议约定支付其抚养费,法院判决自2022年1月份开始,江某每月支付周小某抚养费4000元至其自立时止,每月抚养费于每月15日前付清。该案判决后,周小某和江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2023年4月,江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自己与前妻育有一女需要抚养,无力支付每月高额的抚养费,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周某所签订的抚养协议,是根据其自身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作出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江某提交的电子病历、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无其他任何相关劳动能力诊断专业结论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江某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现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法院结合江某提交的证据,考虑到周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江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没有理由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承办法官:张莉

案例三:离婚时应采用合理方式征求孩子随谁抚养的意见

基本案情

2001年,黄某、孙某二人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黄小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不睦。2022年,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黄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黄小某由自己抚养,孙某以黄小某现有心理问题正在接受心理干预为由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黄小某由自己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分居期间二人因经济纠纷矛盾尖锐,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黄小某在二人分居期间一直随孙某生活,黄小某经医院诊断为焦虑度高,社会适用不良,医院建议继续心理治疗,改善家庭环境,增加关爱。基于孩子的身心状况,如果让孩子直接出庭就随父还是随母抚养的问题作出选择,不利于孩子身心状况的恢复。为此,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委托心理咨询师对黄小某进行了沙盘治疗,经过心理咨询师对黄小某的心理干预,不但弄清了黄小某心理现状、产生心理问题的根源还了解到黄小某更愿意随孙某一起生活的意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黄小某由孙某抚养。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关于其离婚后随谁抚养的问题应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该项法律规定旨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征求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的意见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本案中,黄小某因心理问题内心格外敏感,法院在征求其由谁抚养意见时,采取心理干预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对其身心的影响。父母也应真正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持续,都应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注,正确引导孩子的身心发展。

承办法官:段婧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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