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即墨法院将定期对纳入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线索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线索,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对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32-87562607;0532-87562639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