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1月3日0时许,潮海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杨某在启翰苑小区东侧河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分局对杨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月6日21时许,环保产业园警务站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姜某在众合城小区6号楼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分局对姜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26日0时许,通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李某在宝龙城市广场七星街某小吃店门口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31日19时许,潮海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董某在文峰路文峰塔北侧河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分局对董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来源:即墨公安